不声不响网

门窗幕墙英才网

最高法院的《规定》开宗明义,写明了建立案例指导制度的目的: 为总结审判经验,统一法律适用,提高审判质量,维护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等法律规定,就开展案例指导工作,制定本规定。

辛亥革命推翻了清朝封建统治,使新闻事业也出现了一个短暂的繁荣时期。宜令直省要郡各开报馆,州县乡镇亦令续开,日月进呈,并备数十副本发各衙门公览,虽乡校或非宵旰寡暇,而民隐咸达,官慝皆知。

门窗幕墙英才网

辛亥革命时期,利用报纸进行革命舆论的宣传的要求十分紧迫,因而这个时期重视资产阶革命舆论的宣传。中国最早出现的近代报刊,是伴随着西方列强的渗透和侵入由外国人创办的。故当革命时代,报界鼓吹不可少。以张友渔、邹韬奋为代表的民众革命学派,用辩证唯物主义与历史唯物主义观点分析舆论产生的过程,对社会舆论的兴衰做出正确的解释,提出舆论者,国民心理之所表著者也 ,认为人民的舆论是不可抗拒的,广大民众的舆论是当时中国现实社会中的主要舆论,积极主张拥护和反映广大民众的舆论。中国境内的第一座广播电台是1923年由美国人在上海创办的中国无线电公司。

二、新式舆论载体的产生和发展 报刊是近代舆论得以发展的主要新式载体。非常重视政论的作用,涌现了一大批报刊政论家,创造了一种新颖的政论文体时务文体。立法机关方面认为:划分为这七个法律部门,能够清楚地反映各类法律规范所调整的对象和方法,既能够把各个法律部门区分开。

大陆法传统尤其是德国的法学理论和制度实践中最能呼应中国的法律体系现象的是有关法典编纂、法律位阶的概念。应该特别说明的是:(1)由于中国政府尤其是立法当局所说的法律体系在构成技术上主要涉及的是法律渊源、法律分类和法律位阶等概念,本文所论及的技术特征也主要限于这些方面。中国法律体系构建中这种以立法为中心、以行政为辅助的运作模式,与其他法治发达国家的做法显然是不同的。关键词:法律体系建构的技术特征|理性主义的建构思路|国家主义色彩|立法中心-行政配合的运作模式|简约主义的风格 自从1997年中共十五大作出依法治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战略决策,并同时提出到2010年形成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之后,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研讨活动、研究项目、著作文章等已经有很多。

近现代人类社会的法治进程,伴随着法理上对规则主义法治视角的反思和检讨。犹如一币之两面,法律的稳定也就注定了它存在时滞的缺陷——法律从制定颁布的那一天起,就已经在某种意义上落后于不断变化的时代。

门窗幕墙英才网

第四,辨析区分法律体系构建对立法当局在操作上的直接要求,与对转型社会法治秩序建设的回应,在化繁就简地从事法律体系构建实践的同时,对立法当局在体系构建上因简约主义风格所遗漏和遮蔽的问题要有清醒认识。乍一看来,在其中法律规范是法律体系的最基本的构建单元,实际上却非当然。我们需要不断提醒自己的是理性主义构建思路的可能局限,意识到法律体系的形成很难确定时点,也很难据此认为在此前没有形成在此时一定形成。依法治国,首先要有法可依,必须有完备的法律。

如果依旧立足于大陆内地法的概念来界定国内法,而不在平行的意义上、相对独立的意义上确立香港法、澳门法和台湾法的概念,就无法在法律体系的构建上对复杂多样的法律渊源或形态实现合理有效的系统整合,就不可能形成符合一国两制要求的更具包容力的国内法概念。(3)有关扩大对外开放和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发展方面的法律,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对外贸易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如前所述,中国立法当局在法律体系的认识和实践上,因循了一种主流而比较传统的理解,把法律界定为法律规范的总和,并顺着法律规范、法律部门和法律体系的概念序列来从事构建法律体系的操作。此前,有各种版本的关于中国特色法律体系已经初步形成或形成的说法,例如,早在1985年,中国政府就向世界宣布:近几年来,中国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有了很大发展,立法工作取得显著成绩,陆续制定和颁布了一批法律、法规,初步形成了以宪法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使我们的国家在重要的和基本的方面,能够做到有法可依。

按照1981年五届全国人大第19次常委会通过的《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有权就审判工作或检察院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进行解释。在各种进化论的或自然主义、历史主义的社会理论看来,社会法秩序的形成大致是也应当是一个自发演进的过程,对于这种自发自洽的过程和性质,人类社会的法治认识和实践要予以充分的尊重,任何人为的干扰和阻断,都缺乏合理性、有效性并将引发社会动荡。

门窗幕墙英才网

要忠实于法律和制度,忠实于人民利益,忠实于事实真相。三是不行使国家权力、从事社会公益活动的社会组织,也即各种非政府组织(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简称NGO)。

大陆法国家法律的系统化努力主要是以编纂法典的形式进行的,如编纂完整统一的宪法、民法、商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等,形成著名的 六法体系。因为这些国家早已放弃了制定法圆满自洽的概念,而以不同的方式承认了法官解释法律和填补法律缺漏的作用。而在我看来,在法律体系构建中缺少对国际法的清晰定位和安排,也是一个明显的缺陷。故而,在关于法律位阶的理论看来,法律体系在构成上包括三个基本层级,即基本规范、一般规范和具体规范,其中具体规范除了将具体的行政裁决和司法裁决纳入外,还将个人和社会生活领域诸多的私法行为规范一并包罗。中国政府尤其是立法当局不断宣告初步形成或形成中国特色法律体系的做法,表明法律体系被当作立法成就和法治发展的主要标识之一,而其中的峰回路转、形似矛盾重复的现象,则反映了中国社会转型进程中所发生的一系列重大事件如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抉择、一国两制的实践、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等对法律体系构建过程的重大影响。2、法律体系的构件——法律规范 法律体系从构成来看,被认为涉及两个问题:一是法律规范的范围,即哪些规范性文件属于法律体系范围?二是法律规范的分类,即如何将所有法律规范科学、合理地划分为若干法律部门? 由于法律规范的范围被归结为一个国家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的问题,大致与学理上所说的法律的形式渊源的概念相联系。

不同的是,这些国家并不否定或排除司法在法律体系构建中的重要角色担当和应有的作用。但是,越来越多的实践和研究表明:法律规范除了法律规则外,还包括法律原则、法律概念等,甚至还包括其他各种法律材料,如政策、习惯、协议、命令、法理等。

随后于1998年3月开始履职的九届全国人大的常委会专门成立了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研究小组,重点研究了三个方面的问题,即第一,我国法律体系是如何构成的,其包括的范围和法律部门如何划分。另一个相关的方面是对其他社会生活主体尤其司法在法律体系构建中的作用缺乏必要的认识。

在社会发展意义上,把法制更加完备,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全面落实确认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首要目标,从而明确了法律体系构建的广泛而综合的社会目的。所谓基本形成,是相对于此前的初步形成和此后的形成而言的,它们共同构成了中国特色法律体系构建的三步走或三阶段描述。

(3)作为正在建设成长中的法律体系,体现出稳定性与变动性、阶段性与前瞻性、原则性与可操作性的统一。在国家或政府组织范围内,则同样有一个法律延伸的要求:在强调立法机关在法律体系构建中的中心地位和相关行政机关的辅助作用的同时,也要注意发挥其他国家或政府部门、尤其是从事具体个案裁判的司法机关的作用。换言之,如果在法律体系构建的问题上出了什么问题,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自然也难辞其咎。对于法律体系形成的衡量标准,迄今为止立法所取得的成就,以及法律体系形成的阶段性,立法当局都有比较明确的说法。

在上面反思中国法律体系构建中的国家主义色彩时,我们已经谈到对各种非国家或非政府组织在法治秩序形成和法律体系构建中应有的作用问题。由于法律规范范围的表述内含了这样两个方面的内容,自然也就包罗了对立法权组织载体的厘定。

这里所说的国家主义当然没有必要从政治哲学的意义上加以理解,因为作为一种政治理念和实践的国家主义与各种非国家主义如自由主义、社会主义等皆不相同,它的基本确信是,人是社会动物,必然要在诸如国家这样的政治体中生活,认为国家是一个自足自洽的存在,国家利益、国家意志和国家目的相对于个人和其他非国家的组织,是更高层次的善,具有不容置疑的优越性。这些标准都是从法律体系的逻辑结构和形式方面提出的要求。

如今,国家已经不再是以往那种自在自足的善, 不再是也不应该是凌驾于社会之上的主体,换言之,国家的不再当然地就是社会的、个人的:社会利益和社会个体的利益也不再只是在附属于国家利益的意义才存在,甚至为后者所包罗。对于中国特色法律体系构建的阶段性,比较定型和完整的表述起始于1997年中共十五大报告关于到2010年形成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提法。

从组织结构上看,社会一般由社会成员个体和社会组织所构成,而社会组织又大致可以区分为国家组织、社会组织和经济组织三个部分。按照新近看到的比较权威的数字,从十一届三中全会后的1979年五届人大起至2008年2月底止,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共制定了现行有效的法律229件。其中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229件现行有效法律的明细情况,可以查阅全国人大法律工作委员会提供的文件——《现行有效的法律(按年份统计)》。全国人大乔晓阳先生在他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解说性文章中写道:法律体系,通常是指一个国家所有法律规范依照一定的原则和要求分类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加强立法是依法治国题中应有之义。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

此外,国务院各部委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较大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和法规制定规章。随着1949年人民共和国的建立,中国社会对法律的主流认识也有了重大变化。

对此,我们在法律体系构建的认识和实践上不能不有所洞察。中国努力构建的法律体系显然范围更为宏大,按照法律体系-法律部门-法律部门的分支-[法典和单个法律文件]-法律规范的概念序列,作为法典编纂对象的法典层次比较低,其中所包含的理性建构的力度也相形要弱。

最后编辑于: 2025-04-05 20:13:42作者: 不声不响网

相关推荐